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素娟、丘又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劉素娟 代 理 人 丘又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0號),於民國111年3月4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9-13頁),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慧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F0000000~95NF0000000 9 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