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呂理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黃延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春分行 104年10月26日 10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