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光承、高恩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高光承(即蕭金華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高恩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2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5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6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7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8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9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