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劉家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劉家菁(即柯財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9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5850-4 1 60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3823-2 1 7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56370-0 1 13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4744-7 1 5 005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 1000 00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00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