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林柏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0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王雲生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4月2日 92年6月8日 100,000元 臺北市○○區○○ ○路0段0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