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睿林國際有限公司、林宏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睿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碧礽牙醫診所/吳碧礽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09年10月23日 81,800元 NN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范煥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