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群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高群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8日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83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8 月29日屆滿(因同年8 月27日、8 月28日均為假日,故以次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00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004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005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 006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