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陳宛新、廖楹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王陳宛新 代 理 人 廖楹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1000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1000 00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1000 004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1000 005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0-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