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紀忠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紀忠榮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 紀虹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9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D-0000000-0 1 1000 004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168 005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