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丁欽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代 理 人 丁欽允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 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發票人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樂伯),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發票日為112年2月27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支票號碼為QD0000000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