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顏銘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顏銘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20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彭妙姬 元大商業銀行新店中正分行 111年6月10日 100,000元 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