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邦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黃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九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 單位數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0-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