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陳嘉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代 理 人 陳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 111年6月20日 3,000元 ZG0000000 00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 111年7月5日 9,496元 ZG0000000 00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 111年7月5日 32,214元 Z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