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黃姿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黃姿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黃美香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度司催字第1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0 1 128 002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0 1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