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宏裕、李珮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代 理 人 李珮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7 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