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薛啟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王馨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資華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吳玉枝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山分行 110年9月17日 7,560元 CSA0000000 002 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林天來 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行 110年8月10日 3,675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