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蕭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蕭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9937-4 1 492 00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0633-1 1 92 00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0720-3 1 58 004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2941-8 1 32 005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0817-9 1 6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