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黃玟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代 理 人 黃玟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0年6月15日 320,760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