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高佳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高佳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 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金融基金 000000000 1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