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姚麗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姚麗娟 代 理 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2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3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4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5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6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7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8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09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010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