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5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付款地 001 陳碩君、覃敏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8月22日 90年11月22日 640,000元 00000000 臺北市○○○路0段0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