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許金成、許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許金成 代 理 人 許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2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3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4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5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6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7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8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09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 010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