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詳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黃詳淵(即黃澤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51.5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51.5 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51.5 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51.5 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51.5 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951.5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