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蔣全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蔣全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萬得福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395.4 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