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珮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張珮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元滿基金 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