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丁意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丁意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0-ND-3190-8 1 1,000 2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0-NX-1114-9 1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