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月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郭月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748 00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97 00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11 004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147 005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240 006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523 007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96 008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