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貝格爾育成有限公司、洪敘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貝格爾育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敘峰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邱律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孟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