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楊育純、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儲國衡、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盧禹辰、儲開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楊育純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並為訴之變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後之聲明為:㈠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儲國衡、儲開軒、陳政傑、辜靜怡、沈于揚、曹瑄芷、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5萬9,86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所命之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985萬9,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萬8,614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