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恭全即銓美彩色沖印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1號 原 告 林恭全即銓美彩色沖印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雅士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