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黎婉萍、張淑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相 對 人 張淑君 上列當事人聲明異議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婉萍為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 年4月7日由鍾克信變更為黎婉萍(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至112年10月17日始為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董事 會議決議附卷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