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巨量移動科技有限公司、黃超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巨量移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夢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