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柯騰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柯騰凱 林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喫四方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柯騰凱、林文智與相對人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①存摺封面及②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 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 ㈡聲請人林文智補簽名之聲請狀。聲請人柯騰凱如欲代理林文智,請出具雙方簽名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