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甲○○、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勝訴獲得之利益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88,300元,又因聲請人74年出生,距離強制退休65歲尚距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 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98,000元(計算式:88,300×12×5=5,29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