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梁任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梁任翔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鐳鑫資訊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請求工資7萬3333元、延時工資1萬0265元、休息日工資1萬5297元及提繳4812元退休金至專戶,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此部分共計10萬3707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0000-000=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