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蘇聖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13號 原 告 蘇聖元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442,000元、獎金138,361元、資遣費90,076元,合計670,437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0,437 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38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先徵收2,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 判費1,9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