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添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清男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2,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