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彭佳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彭佳琪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名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3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核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先繳納 之裁判費為517元(計算式:1550-〈1550×2/3〉=517,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