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胡芷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胡芷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名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核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以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