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劉睿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劉睿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業興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 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3,829元本息,嗣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具狀追加聲明:被告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見本院卷第301頁),核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廖宣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