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曉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黃曉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6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又本件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40元(計算式:2,820元-《2,820元÷3×2》=94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