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吳蓮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柏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 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