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顏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顏瑞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記載不明確,是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該裁定於同年7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