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與聲請人簽訂inline相關軟體系統租賃合約書,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本院調閱相對人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松江營業所之財政部稅務資料,其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故其積欠聲請人之款項,應由其完美比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完美公司)清償,查其完美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依首揭法條所示,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