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劉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聲請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雙文及宋慧芝,請更正聲請狀並補齊宋慧芝之印文。 二、聲請人與第三人彭蓓珍,及第三人彭蓓珍與相對人公司所訂立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7樓之1」(含12 4號車位)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請提出完整租約影本,勿 截錄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