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劉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派司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樂有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蓋有聲請人派司音樂有限公司另一法定代理人「宋慧芝」印文之聲請狀,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2年9月4日陳報狀未補「宋慧芝」之印文,故不符首揭條文規定之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