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艾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