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治廣即肉滿堂鍋物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