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吳威鴻、逆風文化教育顧問團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威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逆風文化教育顧問團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另一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