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士凱即肯恩廚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肯恩廚房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